破产人「洗底」:申请《破产解除证明书》
破产人破产期满四年后「自动」重获新生,旧债唔使还,一笔勾销。但银行信贷记录未有记载这个事实,原因是破产期可以长至八年。因此,破产人要「洗底」,便靠文件来证明解除破产这个事实:
- 律师代表已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(“申请人”)由《破产管理处》取得不反对申请 (a letter of “No Objection”)。
- 律师代表往《高等法院登记处》索取誓章表格,填妥誓章后,律师安排,该申请人宣誓宣誓申请《破产解除证明书》。
- 律师代表申请人向《破产管理处》呈上誓章、不反对申请书及有关身分证明文件为证物。
- 律师把誓章存档于《高等法院登记处》。
- 申请人将会获发给一份用中文书写的证明书。如欲申请一份英文版的证明书,律师将安排英文誓章申请。
- 申请人于三星期后经由律师在《聆案官书记办事处》领取《破产解除证明书》。
- 如申请人的申请有任何问题需要另行跟进,律师代为处理。
- 请小心保存《破产解除证明书》,已签发的证明书,法院一概不接受申请补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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